本罪
本罪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本罪的相关文献由167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哲、周继斌、张弛等。
本罪
-研究学者
- 冯哲
- 周继斌
- 张弛
- 江泊
- 洪国明
- 苏哲
- 乐传勇
- 刘佳雁
- 张国权
- 彭辅顺
- 徐全兵
- 李希慧
- 潘家永
- 缪军
- 胡康宁
- 郑有荣
- 郭洁
- 于可
- 于志刚
- 何建明
- 何荣功
- 余杰潮
- 侯春燕
- 倪泽仁
- 傅翔
- 冯中华
- 冯殿美
- 刘延和
- 刘志伟
- 刘志洪
- 刘跃胜
- 叶麟
- 向朝阳
- 吕继贵
- 吴丹
- 吴俊
- 吴占英
- 吴大华
- 吴松
- 吴维文
- 周其华
- 周雪艳
- 夏克勤
- 姚胜利
- 姚进
- 姜爱林
- 孙广华
- 孙茂钦
- 孙顺生
- 宋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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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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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律界,普遍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用的一些非法手段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并以此提出对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性要采取“宽恕”的态度。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所采用的非法性的手段是否就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呢?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究竟是什么?这是本文探究的主要问题。%Chinese economics and law community generally believes that some illegal means used in the process of primi-tive capital accumulation is the"original sin"of 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forgiveness"attitude should have been taken to illegalality of primitive capital accumulation. Is it the original sin of 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 that the illigality of the means used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imitive capital accumulation? What is original sin of China's private enterprises? This is the main problem this article expl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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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象华;
文晓鹏;
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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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辨明妨害公务罪之“公务”的内容,应是研究本罪的前提和基础,其界限的明晰将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本罪.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从内涵上可以分为“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即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从事狭义的公务,即国家公务;从外延上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国家公务一定是公务,而集体公务不一定是公务.本罪中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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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进;
武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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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戈尔丁的所有作品都饱含寓意,尤其是《蝇王》这部小说,更是将古典文学、神话、基督教文化以及象征主义等融为一体,可谓其众多作品中的典范.而整部小说中,有一处更加升华的哲学内容,并没有被广大文学批评者所关注,即戈尔丁的二元论.基于此,从六个方面详论戈尔丁在《蝇王》中所阐释的二元论,原罪与本罪的关系及转化,以期从《蝇王》的写作手法中还原作者最真实的写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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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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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霍桑的许多作品都同时充满着“原罪”和“本罪”的思想,两种思想交织、冲突在一起,体现了霍桑罪恶观的矛盾性.从《圣经》中的“原罪”与“本罪”思想出发,探析霍桑作品中“原罪”和“本罪”思想之间的交织与矛盾,进而探讨霍桑罪恶观的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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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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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庄案件和龚刚模案件审理顺序问题在理论界呈现轩然大波,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应当在龚刚模案件审理之后对李庄案件进行审理,以确定李庄是否是在明知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之情形下,故意实施伪造证据等行为.但从第306条之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观、客观还是客体都并不要求李庄案件在龚刚模案件审理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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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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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着手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一直是个难点问题,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也不例外。然而,由于保险诈骗罪本身具有特殊性,这就使得本罪的着手问题就更加难以认定,理论界对此也形成不同的学说。本文在分析各种学说并结合案例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本罪的着手认定问题,最终认为索赔说的观点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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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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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理论界素有争议,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论"和"不作为犯罪论"之间的分歧。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持有型犯罪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