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19908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等;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8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根、郭勉飞、丁玉明等。
不起诉制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908篇
占比:98.77%
总计:20155篇
不起诉制度
-研究学者
- 刘根
- 郭勉飞
- 丁玉明
- 付华
- 何成
- 何树范
- 余捷
- 冯毓茜
- 刘天尧
- 叶志凯
- 吕杰
- 姚鹭
- 孙银龙
- 孟讷
- 宋敏敏
- 宋英辉
- 宗振国
- 尼玛扎西
- 廖礼金
- 张中
- 戴中瑾
- 戴玉忠
- 朱孟秋
- 李宝岳
- 李建国
- 李德恩
- 李志刚
- 毕克菲
- 满铭安
- 王丽霞
- 王娅敏
- 申云天
- 胡印富
- 贾永平
- 赵仁哲
- 赵维民
- 陈国庆
- 陈瑞华
- 顾永忠
- 黄焕才
- 丁迪飞
- 万伟岭
- 乔卓华
- 乔海琴
- 任静静
- 何娟
- 何挺
- 何树卿
- 何海龙
- 何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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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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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合规已逐步成为全球潮流,是企业向国外发展的“护身符”。为了能有更多中国企业进军国外,我国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本土化法治体系建设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合规将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之中,而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推进企业内部建立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背景下,应完善刑事合规从宽的激励措施,如将企业暂缓起诉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扩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体范围;企业可以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作为无罪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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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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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工作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一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地,积极探索了这一制度的办案程序。通过对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的合规建设进行走访调研和对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进行总结,本文重在论述检察机关适用这一制度的程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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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丽霞;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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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是风险社会下刑法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积极回应,已逐渐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亟需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加以体现。刑法积极预防理论、合作型司法理论和刑法激励理论应成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基础。我国应当从司法层面、政府层面、企业层面构建立体化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同时,基于企业刑事合规的建立及实施成本考虑,应当首先限制在国有企业、上市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推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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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王兆峰(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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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的全面实施,也随着检察机关对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高度重视,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根据这一改革思路,对于那些涉嫌犯罪而又具有建立合规机制意愿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责令其进行合规调查并提交合规计划,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其纳入合规监管程序之中,设定合规考察期,责令其委托独立的合规监管人,定期提交合规考察报告,并在考察期结束之前,根据合规监管人的综合合规考察报告和相关处理建议,对企业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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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
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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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犯罪量刑问题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对单位的刑事责任追究包括量刑应区别于单位中自然人。在刑事司法中,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与对单位刑事责任追究应由“捆绑”模式转为“平行”模式。对单位的量刑应当与单位的刑事责任予以统一考察,从单位作为组织体的特点进行分析。对单位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根据单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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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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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促进经济复苏、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在现行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框架内,如何促进民营企业构建合规计划,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拟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来源和发展进行域外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引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提出框架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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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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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贯彻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其立足点是抓好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依法可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管控的整改措施;其最终落脚点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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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以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的工作理念,突出检察权惩戒效果,强化不起诉权适用刚性,借助全省首家区级刑事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优势资源,专设不起诉宣告、训诫室,创新推进"不起诉宣告+训诫""不起诉宣告+听证""不起诉宣告+普法"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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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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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中国法律评论》(以下简称《中法评》):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重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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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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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以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作为激励,推动企业主动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实现对刑事风险的自我发现、自我调查、自我预防。这其中,企业规模与刑事合规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如何构建刑事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又如何考察小微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需要思考。一、刑事合规与企业规模的关系对于小微企业是否需要构建刑事合规计划,否认说认为,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有限,构建刑事合规计划会加重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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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怡
- 《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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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检察机关在不断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甲的作用,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不起诉指导原则,各地方检察机关也相继推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和解不起诉"等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措施.而随着全国各地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流动人口犯罪比例的不断上升,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处理中不起诉制度的运用也成为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之一.首先,在程序上加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往往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参与程度,而忽略被害人参与司法程序的程度,在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加强被害人参与程度,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使被害人更容易地接受不起诉决定。其次,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针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往往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也相对较低的特点,要对双方当时人都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从根源上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最后,要做好后续帮扶工作,流动人口工作、居住的地点通常不固定,展开帮扶工作的难度较大。应当与被不起诉人暂住地所在社区建立联络机制,对被不起诉人做不定期的帮扶、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努力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早日修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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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华;
晏丽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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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起诉制度不仅影响着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检察权性质的界定及其在刑事诉讼中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如何监督检察权的行使,该制度影响着对检察官职权的界定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设计,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从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出发,逐渐进入立法、司法层面分析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理论建设和实务操作现状的归纳总结、分析判断,找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之处,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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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铭
-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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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只能被动参加诉讼,很难在对簿公堂之外寻求和解。近些年我国刑诉法关注更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和解不起诉则是在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对不起诉制度乃至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种探索与开拓,该制度的存在有其正当的理论基础,它在关注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同时,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寻求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方平衡,在制度的构建上应该予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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