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5篇、专利文献106847篇;相关期刊21种,包括瞭望、才智、经济师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汪才华、王洁、陈川生2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6847篇
占比:99.88%
总计:106972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研究学者
- 汪才华
- 王洁
- 陈川生2
- 冯君
- 刘涛
- 吕忠行
- 朱晋华1
- 胡江南
- 荆贵锁
- 何勇
- 刘昆
- 刘洪材
- 叶剑斌
- 吴展
- 吴芳超
- 周上钦
- 周菲
- 姚仕源
- 孙轶
- 孟嗣贵
- 宋军
- 宫兆合
- 廖挺
- 张勇
- 张宏文
- 张红启
- 张通
- 徐凌云
- 徐湘湘1
- 明德兵
- 曾文静1
- 李伟1
- 李承蔚
- 李显冬1
- 李金升1
- 李锋
- 杨晓燕2
- 梁岩
- 梁江涛
- 汪雁
- 潘铎印
- 热夏提·多来提
- 王万芳
- 王丛虎
- 王亚雄
- 王巍
- 王济
- 王浩
- 王海琦
- 罗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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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同一个人在两家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这两家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张松伟:答案为不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来判定。招投标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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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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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开标日期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实践中,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时间设置的逻辑各不相同。笔者以几类常见做法为例进行探讨,分析如何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开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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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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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了我国大部分人口的就业,具备稳定社会的功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资金运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同志在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财政部正在研究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如果企业有了订单,提供了保函,可以提前预付一部分货款,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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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立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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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机构培训和代理机构检查已经成为财政监管的常规性工作。在前几年的代理机构培训中,我们已经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74号令、87号令、94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本次培训重点围绕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对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对深化改革措施、政府采购政策及指导性案例进行解读,培训内容侧重于采购实务操作,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不断提升在青岛辖区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策水平、紧跟时代步伐,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实操技能,更好地为政府采购服务、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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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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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既是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多年来,除《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质疑处理一直没有具体的行为规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颁布施行使供应商的质疑处理有了规范化的具体要求,将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的秩序建设,更大力度地保证供应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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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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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A代理机构对某局物业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经评标委员会推荐和采购人确认,B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项目结束后,C公司向A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提出怀疑B公司的人员工资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水平。A代理机构询问C公司从何处得知此情况,C公司声称是在供应商等候区“听见”B公司投标代表说的。除此以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A代理机构斟酌再三后,向C公司出具了《质疑函补正通知书》:“经审查,你单位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请你单位对质疑事项证明材料进行补正后在质疑有效期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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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负面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性和实用性。《负面清单》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商务条款禁用、采购需求禁用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等内容,明确了50项禁止设置条款,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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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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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属于法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中均有体现。其本意,恰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的规定,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中,特别列出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内容,以便支持中小微企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出现了相应问题,本文对此予以大致归类,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予以分析,以供参考、讨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