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6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654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等;《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肖北庚、张幸临、曹富国等。
《政府采购协定》
-研究学者
- 肖北庚
- 张幸临
- 曹富国
- 杨蔚林
- 吕汉阳
- 屠新泉
- 崔起凡
- 张传
- 徐舟
- 杜云峰
- 武文卿
- 袁杜娟
- Liu Dingrong
- MA Hai-tao
- WANG Ai-Jun
- 于安
- 代平
- 何红锋
- 侯洪涛
- 刘丁蓉
- 刘乐
- 刘斌
- 刘涛
- 史丁莎
- 史为光
- 吕冰瑶
- 吴小明
- 吴文
- 唐宇琛
- 唐晓阳
- 姚英
- 姜国庆
- 安宁
- 宋冰
- 宋睿
- 宋锡祥
- 尹彦
- 崔怡
- 张亮
- 张光忠
- 张其
- 张婷
- 张小瑜
- 张斌伟
- 张晓瑞
- 张航
- 张艳
- 徐焕东
- 曹鸿宇
- 曾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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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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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政府采购法》本次大修的出发点之一。然而,对于业界广泛呼吁的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两法合一”问题,修订草案并没有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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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亚;
吕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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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WTO框架下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专项协定,加入GPA的参加方之间按照承诺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韩国在1994年加入GPA时,充分利用GPA规则,立足本国产业基础,合理确定开放范围,积极调整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方式,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进口产品所占比重不升反降,有效发挥了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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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3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2021年第一轮谈判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议题开展讨论,其中重点就中国加入GPA开展了磋商。财政部国库司派人参加了会议,介绍了2020年10月以来中国为加入GPA所作的工作,表达了继续积极推动加入谈判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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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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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致力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助力我国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进程。现结合上海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就促进公平竞争、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聚焦重点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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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蔚林;
杨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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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从法律规则层面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程序、内容以及范围等方面予以规范。其中,框架协议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目标是简化采购流程,目的是降低采购经济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参考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可以对于我国框架协议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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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瑞;
尹彦;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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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前景可期,急需开展相关出价研究工作.本文主要以《政府采购协定(GPA)》其他实体出价情况为比对基准,研究CPTPP成员方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其他实体方面的出价情况,总结CPTPP其他实体出价与GPA其他实体出价的异同,结合CPTPP出价规律及GPA出价经验,针对我国可能CPTPP其他实体出价准备工作提出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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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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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提出,在立法理念与原则现代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初步建立及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步伐加快的当今,顶层设计政府采购法制当走法律体系化路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遵循法的体系性要求将招标投标定位于采购方式,采单一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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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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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加入GPA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国有企业采购开放范围;二是调整国有企业采购规则。在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项下,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部分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加入GPA是将这些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列入出价,开放的是此类国有企业的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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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Dingrong;
刘丁蓉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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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入GPA可以获得巨大的面向商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机遇.政府采购通常占GDP的10%-15%,加入GPA后可以获得进入41个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机遇,随着我国加入GPA议程的推进,研究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保护程度,能够趋利避弊,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图从发达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的经验出发,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揭示了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提供指南;为我国政府加入GPA协议多边谈判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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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Dingrong;
刘丁蓉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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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入GPA可以获得巨大的面向商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机遇.政府采购通常占GDP的10%-15%,加入GPA后可以获得进入41个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机遇,随着我国加入GPA议程的推进,研究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保护程度,能够趋利避弊,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图从发达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的经验出发,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揭示了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提供指南;为我国政府加入GPA协议多边谈判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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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Dingrong;
刘丁蓉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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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入GPA可以获得巨大的面向商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机遇.政府采购通常占GDP的10%-15%,加入GPA后可以获得进入41个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机遇,随着我国加入GPA议程的推进,研究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保护程度,能够趋利避弊,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图从发达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的经验出发,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揭示了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提供指南;为我国政府加入GPA协议多边谈判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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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Dingrong;
刘丁蓉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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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入GPA可以获得巨大的面向商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机遇.政府采购通常占GDP的10%-15%,加入GPA后可以获得进入41个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机遇,随着我国加入GPA议程的推进,研究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保护程度,能够趋利避弊,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图从发达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的经验出发,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揭示了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提供指南;为我国政府加入GPA协议多边谈判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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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幸临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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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是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GPA在其规范成员方国内质疑程序的第20条中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要求,以期通过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GPA中的各项规定在成员方得以实施.GPA的最低要求是,至少要授权一个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有的GPA成员选择采用了单机构、单渠道模式,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来处理公共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成员方则采用了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其中有的成员允许供应商在在多个机构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而有些成员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多个机构逐层进行质疑投诉.这些选择各有利弊,一国在建立或改进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时应对此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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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幸临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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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是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GPA在其规范成员方国内质疑程序的第20条中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要求,以期通过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GPA中的各项规定在成员方得以实施.GPA的最低要求是,至少要授权一个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有的GPA成员选择采用了单机构、单渠道模式,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来处理公共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成员方则采用了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其中有的成员允许供应商在在多个机构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而有些成员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多个机构逐层进行质疑投诉.这些选择各有利弊,一国在建立或改进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时应对此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