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7篇、专利文献9191篇;相关期刊166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按份共有的相关文献由23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刚、王贞韶、党国英等。
按份共有
-研究学者
- 刘刚
- 王贞韶
- 党国英
- 戴孟勇
- 丁国斌
- 丁德昌
- 俞官潮
- 孙仲彝
- 张德华
- 徐一萌
- 李建海
- 李汉祥
- 杨小艳
- 白呈明
- 翟寅生
- 邓黎明
- 郭章鹏
- 陈光
- 陈罗兰
- 项凯
- 马津龙
- B.普京
- 丁雪展
- 严岭娜
- 于斌斌1
- 于莉
- 付大学
- 任倩霄
- 何怀文1
- 何敏
- 俞锦
- 俞锦1
- 倪硕
- 倪龙燕
- 冉克平
- 冯文生
- 冯晓青
- 冯源
- 冷晶
- 刁其怀
- 刘冬霞
- 刘启生
- 刘守君
- 刘惟佳
- 刘文静
- 刘维新
- 刘耀东
- 刘青文
- 吉松祥
- 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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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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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三、李四、王五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张三占65%,李四占30%,王五占5%。张三和王五想将该房屋转让给赵六,但李四表示反对。现张三、王五和赵六一同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是否需要李四前来共同申请或提交其书面同意的证明?又是否需要保障李四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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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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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要做到"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首先须破除"过渡论"和"激变论"两种认识.集体所有制是由农民所有制突变而来的,集体所有的实践史证明集体所有制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体所有制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须长期坚持.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大公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小公有制".集体所有的"小公有"属性体现为集体单独所有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结合,其主体具有多元分散性.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共有应界定为公有制基础上的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不同的集体之间可以共有公有土地体现了"小公有"具有"私"的成分.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应打破传统思维,实现集体成员身份由隶属性向财产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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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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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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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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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影响既有权利变动,其权利行使适用特殊规则.在适用情形上,转让主体为按份共有人,受让主体为共有人外的第三人,交易标的物为按份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在行权要求上,转让方式为买卖合同等同性质交易行为,转让人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受让方需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权利救济上,在共有份额权属转移后六个月之内,共有人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共有份额所有权,反之,仅可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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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其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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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共有涉及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不动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因与婚姻、继承等情形交织而使相关登记业务更为复杂,值得深入探讨研究根据《民法典》第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等规定,不动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对同一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主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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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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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孩子与父母享有的房屋份额差异较大,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侵害了孩子的权益,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登记机构无权确认有这样一个案例,父母与5岁的孩子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父母与孩子约定份额的材料载明:孩子占1%,父母各占49.5%。该材料上只有孩子的父母签名。对此件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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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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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数份额权利人向共有人之外转让不动产的全部,只是对于少数份额权利人的应有部分有权代为处分,不能以此剥夺少数份额权利人的优先购买多地咨询案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的担心子女未经允许或未告知即将房屋出售,将产权设定为按份共有,父母占1%份额,子女占99%。有的还提出签订不得擅自转让房产的合同,并希望能将该限制性约定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以防止房子被子女擅自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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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煦;
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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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新构建的担保体系下,份额担保依旧有其存在的空间,而将份额担保运用至海商法领域,亦反映出立法者超前的现代化视野。船舶份额担保的法律属性区别于船舶抵押权,其应属于权利抵押。船舶份额抵押权和禁止转让抵押船舶份额的登记机关应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登记效力不足以对抗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物权人。应加强对船舶份额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船舶物权发生变动,船舶份额抵押人退出共有关系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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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大学;
秦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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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之间的共有住房,即公与私之间的共有.用建立在私法之上的按份共有理论解释或分析共有产权住房有诸多问题和不适,二者存在价值理念与具体制度的差异.从财产权归属角度,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典型的公-私混合财产,其“权利束”同时具有公与私的属性.基于混合属性,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构建时要兼顾分配效率和投资效率,从分配效率角度要确保其社会福利本性;从投资效率角度要保护购房人私有份额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