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正
指正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74篇,主要集中在汉语、中国文学、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8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考古与文物、文物春秋、陇东学院学报等;
指正的相关文献由173位作者贡献,包括于红民、刘瑞明、张昆实等。
指正
-研究学者
- 于红民
- 刘瑞明
- 张昆实
- 李晓飞
- 武增明
- 王美雨
- 范仙芬
- 萧维戈
- 覃仲标
- 赵丽芳
- 钟霞
- 万里凤
- 三井兽
- 乌丙安
- 任武雄
- 何云波
- 何有祖
- 余畅
- 关威
- 冯东生
- 刘光裕
- 刘勇
- 刘海东
- 刘燕芬
- 刘豪杰
- 刘金生
- 卞恩鸿
- 卢幼纯
- 厉行佳
- 叶秋依
- 向军
- 吕秀伟
- 吴光荣
- 吴崇厚
- 吴昶兴
- 吴程剑
- 吴若愚
- 周凤生
- 周掌胜
- 唐山博物馆
- 唐思鹏
- 夏仕平
- 孔渊
- 孙岗
- 孙殿启
- 孟庆阳
- 宋少矛
- 宋康年
- 宋治民
- 尉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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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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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第96条对“程序轻微违法”进行了阐释,这是对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进一步细化。但“重要程序性权利”这一概念的出现,仍然无法解决程序瑕疵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这也揭示了通过判决方式的规定来反推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不足。因此,需要从立法规定中“程序轻微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瑕疵两分法之审查标准的弊端出发,对过往的程序瑕疵司法审查标准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之演变进行梳理。将司法解释中“重要程序性权利”的规定未得到实践积极反应的原因、程序瑕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纵向的归纳和总结,从而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探寻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指正”存在的立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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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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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里耶秦简有几枚与"物故"有关的简牍,还存在缀合、释读问题,今讨论如下,不妥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一、6-32+6-36缀合里耶秦简6-32号简作^(①):■上下皆残,简色偏暗,简面有四道明显的凹痕。简右靠边缘处尚有一明显笔画"丿",可见此处严格来说可看作两列,即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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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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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两周古文字材料中有一类释为"保"之字,可隶定为"■",字形作从玉从保得声,如:有时,"玉"也写于"子"的下方,如:一般认为,"■"是"保"之异体。我们认为"■"与"保"的关系尚有讨论的余地。本文拟就"■"字的字形、用法以及相关问题谈一点想法,恳请方家指正。先说"保"字。在古文字中,"保"字字形多作从人从子,会人负幼子于背之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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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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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审判中,对狭义的瑕疵行政行为,法院较多采用在判决文书中以"本院予以指正"或者"指出"的形式处理,但并不因此而否定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并不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法院对狭义行政行为瑕疵指正可类型化为对事实瑕疵、程序瑕疵及法律适用瑕疵的指正,分布在法官发挥自由裁量的场域,故存在模糊性与弹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对行政瑕疵的意见易引申到整个行政行为,法院仅以指正方式予以回应,会引发原告对司法不信任。在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对狭义行政行为瑕疵予以指正的机制,须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与程序工具主义没有必然联系,系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外的瑕疵问题的积极回应,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纠偏与矫正。但实践适用中,应确定法院可指正行政瑕疵的认定标准,厘清其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之确认判决的边界,且可引入更正、补正制度与指正机制相衔接,并应对司法实践中应被确认为违法却仅予指正的情形进行修正,避免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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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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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作评语是衡量学生作文水平的直接评价机制,于师于生于家长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巧妙得体的习作评语不仅能在作文批阅中取得实效,更能引起学生的注意,有利于学生发现自己习作的弊端,促进学生改进,提升学生的习作兴趣.本文主要探讨在实际的教学中如何进行巧评巧改,让习作评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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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勇
- 公开公告日期:199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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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分档延时姿势指正器。该分档延时姿势指正器是将原有开关换成分档V形槽,在分档V形槽内分成若干个(至少二个)斜度的档位,使导电珠在人体不同斜度的状态下分别定位于不同的档位,且电路针对不同档位给予不同的电阻值。本实用新型结构合理、耐用,能全方位地反映人体坐立姿势的倾斜状态和需要校正的状态,广泛适用于中、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