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
抵销权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170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经济生活——2012商会经济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等;抵销权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宇、徐同远、李丽红等。
抵销权
-研究学者
- 孙宇
- 徐同远
- 李丽红
- 杨岳
- 牛娜
- 王倩云
- 丁旭
- 万冬朝
- 严冬晖
- 于新循
- 于海寅
- 任友谊
- 任建华
- 何曦
- 侯新启
- 侯林
- 傅忠彬
- 刘大洪
- 刘泽华
- 刘洪锋
- 刘行星
- 刘阳
- 刘静雯
- 向开元
- 吴建锋
- 吴晓光
- 周倩
- 周思源
- 周海林
- 周艳海
- 周金龙
- 姚华金
- 姚芳萍
- 孙宏友
- 孙志远
- 孟茜1
- 宋炜
- 寇占奎
- 尹莅平
- 崔艺耀
- 常国进
- 庞小菊
- 廖军
- 张一驰
- 张丽平
- 张哲强
- 张炜
- 张萍
- 张道东
- 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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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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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
邱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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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往来款项抵销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影响资产负债率等信用类指标,成为企业进行财务状况调控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一个复杂的以外汇借款对冲外汇存款汇率风险的往来款项作为案例,首先从金融工具列报和套期会计相关准则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税收法律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要求,对往来款项的可抵销性进行了比较深入详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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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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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但未行使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主要有二:一为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抵销权的"抵销权模式",另一为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的"抗辩权模式".两种模式,有同有异.其中,二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的抵销权,会带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与主动债权(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三重效果.而保证人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却只产生阻止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效能.两种模式在比较法上都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数量不一的支持者.两种模式,在保护保证人利益这个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抵销权模式"破坏了抵销权成立要满足的相互性要件,干预了主债务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两种模式之中,"抗辩权模式"更为妥当,更值得采纳.因此,《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而非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已有的抵销权,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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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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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但未行使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主要有二:一为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抵销权的“抵销权模式”,另一为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的“抗辩权模式”。两种模式,有同有异。其中,二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的抵销权,会带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与主动债权(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三重效果。而保证人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却只产生阻止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效能。两种模式在比较法上都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数量不一的支持者。两种模式,在保护保证人利益这个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抵销权模式”破坏了抵销权成立要满足的相互性要件,干预了主债务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两种模式之中,“抗辩权模式”更为妥当,更值得采纳。因此,《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而非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已有的抵销权,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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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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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的抵销权是常见的抵销权类型,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抵销权也会发生变化,给抵销权的合法有序行使带来风险.探讨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让与形态下的风险,有必要理清债权、债务、抵销权、债权让与等问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指明风险来源与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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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平;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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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建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往往被赋予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事实上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因此,实践中采取“单个项目单独清偿”的方式具有必然性。破产抵销权本质上也属于一种优先权,相关主体行使破产抵销权时,会与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产生冲突。在此类问题中,应当坚持破产抵销权中的“相互性”原则,当抵销的债权债务主体涉及实际施工人、债务人等多个主体时,抵销权的主张将不予支持,以此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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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涵;
赵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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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法院确认的债权,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后,是否过期作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没有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下,超过了规定期限,当事人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还有可能通过行使抵销权“曲线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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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驰;
寇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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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的统一性、借款人期限利益、法条承继性,特别是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角度考虑,应确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规定中"返还"具有溯及力,选择用作每一期抵充本金,更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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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华;
邱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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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于抵销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而代位权不能阻却次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抵销权是形成权,代位权无法阻却形成权性质的处分权.代位权清偿原则并不改变代位权的债的保全属性,而债的保全属性将代位权进行了限定.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允许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因债权消灭而无法认定代位权成立,在具体处置中应该驳回原告基于代位权行使而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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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强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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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公司因其自身的特点给破产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特别是在江浙一带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本文通过探讨破产抵销权如何在关联公司合并破产中进行适用,引发对于关联公司破产制度的思考.本文将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讨论每种情况中如何适用破产抵销权,为实务工作带来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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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娜
- 《经济生活——2012商会经济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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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销作为一种消灭债权的事由,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减少履行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和经济运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抵销权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问题.目前在抵销权制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的问题.文章根据实际案例分析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的问题,指出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不要求基础债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并根据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法律上的界定,和公平原则,指出超过时效的债权的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综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始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一般不应允许行使法定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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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东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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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中有关“抵销”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诉”之规定相类似,本文试对抵销与反诉在法律性质、成立要件、行使范围、法律效力、司法文书表述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比较,区分二者的异同,从而在实践中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