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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抵押物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3年内共计1094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909382篇;相关期刊455种,包括法律适用、福建金融、华北金融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理论国际研讨会、2017中国房地产估价年会等;抵押物的相关文献由1233位作者贡献,包括于萍、许海坤、冯耕中等。

抵押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9 占比:0.12%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09382 占比:99.88%

总计:910463篇

抵押物—发文趋势图

抵押物

-研究学者

  • 于萍
  • 许海坤
  • 冯耕中
  • 崔建远
  • 张祥
  • 徐渝
  • 殷琳
  • 汪书军
  • 沈朝明
  • 纪婷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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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绍达
    • 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抵押人用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笔贷款,按照要求,应当为每一处抵押物出一个登记证明,并分别建立一份档案。因而,我们要求当事人先将主债权进行分割,有几处抵押物就分割为几个债权,并使每一处抵押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累加起来仍然等于原贷款合同债权的总额。这样我们就可以为每一处抵押物出一个登记证明,也避免了申请人提交多份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但是申请人对这一做法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如何办理?
    • 王语秋
    • 摘要: 抵押物租金作为法定孳息,首先应先适用意定优先规则.抵押权人通过诉讼执行程序依照《民法典》第412条 取得的破产,前半年内抵押物租金应作为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形.对于抵押权人通过私力救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若 双方按《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明确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租金的,则应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处理;若双 方未约定孳息归属且抵押权人未对抵押物进行首封的,则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421条应视为法定优 先权,不受《企业破产法》第19条影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实现(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之日)前的租金主张别除权, 但前提是抵押权人是首封权利人.
    • 陈福录
    • 摘要: 贷款到期后,银行如果未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催收,就可能使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银行业内称之为“过时效贷款”),即使过时效贷款后因借款人在银行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而被重新确认,银行也无权行使原抵押权,需要以原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过时效贷款被重新确认后的抵押风险浅作分析。
    • 朱迪
    • 摘要: 案情简介:2001年,某市木材加工厂以其在城郊的6间实木板材生产线厂房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某市商业银行贷款70余万元。2017年,木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管部门将其资产与某市属工业公司进行重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8年,市属工业公司将厂房与该市某商贸公司进行房产置换,将木板材生产线拆除后交付商贸公司,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商贸公司将厂房拆除后进行开发,建成商品住宅房及商铺。
    • 姜少妍
    • 摘要: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金融市场风险较过去更加复杂,抵押物在缓释金融风险、弥补资金损失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探析当前银行抵押物存在风险的原因,并探讨其对策,以提升金融机构抵押物管理能力,降低信贷风险.
    • 李俊强; 王钰
    • 摘要: 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通过“区块链技术+保险+期货”的模式创新,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抵押物,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另辟蹊径,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健康发展。
    • 李德勇
    • 摘要: 案例:刘某向我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俩签有借款合同。刘某同时以自己的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李某向刘某表示愿意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的汽车。请问,刘某是否能够把汽车卖给李某?另外,刘某提出变更抵押物,他是否可以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把汽车转售给李某呢?
    • 程超
    • 摘要: 采用2015年中国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实证分析抵押物对小微企业信贷约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究抵押物作用机制,并进一步分析不同类型抵押物对信贷约束的差异化作用.同时考虑多重样本选择偏误和抵押物内生性问题的三阶段估计结果表明,提供抵押物将显著缓解小微企业面临的信贷约束.在作用机制方面,抵押物的风险约束效应占据主导,风险越高的企业提供抵押物的概率越高,且中西部地区的抵押物风险约束效应显著强于东部地区.虽然提供抵押物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信贷约束,但银行对抵押物的种类要求仍较为单一.
    • 陈立; 向冬春
    • 摘要: 一、抵押物查封的效力(一)限制处分法院对抵押物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的处分,避免相关权利人事后无法实现判决、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利益。民事查封作为一项司法强制行为,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故而对相对人产生拘束力,禁止其再行处分或转移财产。《民法典》第399条明确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排除在可设定抵押权的范围之外,对抵押人的交易方而言是有利的,预示交易存在一定风险,酌定是否继续交易。对于已在先成立的一般债权,不会因债务人发生资不抵债后以恶意转移财产、设定抵押权等方式阻碍债权的实现。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被查封、扣押的动产;对于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可见,抵押物的查封直接限制了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 赵海毅; 张林勇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实行,其中物权编412条规定:自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据此,租金作为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扣押以后是有权收取的。但是如抵押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一旦其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是禁止对个人债权人的清偿,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也是整个程序的核心,那么抵押权人还能否依照《民法典》412条收取抵押物的租金。本文正是基于《民法典》于《破产法》的冲突作为主要视角,对破产程序中的租金收益归属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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