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886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文献由205位作者贡献,包括毛克盾、余歌、俞佳傲等。
所有权归属
-研究学者
- 毛克盾
- 余歌
- 俞佳傲
- 党燕
- 冯玉芝
- 刁其怀
- 刘炳良
- 和沐雯
- 张冀鹏
- 李博
- 桑腾腾
- 汪翔
- 王明锁
- 郑学勤
- 高新雅
- 于晗
- 付一耀
- 何宏
- 全威巍
- 冀月娥
- 冯兴俊
- 冰冰雪
- 刘一方
- 刘丽
- 刘文
- 刘斌
- 刘智慧
- 刘永良
- 刘琳琳
- 刘竞元
- 刘细泉
- 刘芙
- 刘锐
- 刘静
- 励承国
- 单晓剑
- 卜振兴
- 占科
- 卫鸿儒
- 危杰
- 古津贤
- 史光灿
- 叶永尧
- 吉媛
- 吴晓卿
- 吴晓卿1
- 吴植
- 吴清武
- 吴满昌
- 吴美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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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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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需以《民法典》和单行法上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法条表述为依据,揭示不同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土地作为特殊自然资源,适用与狭义自然资源不同的所有权归属推定规则;矿产资源概括归国家所有,矿产品所有权应当归属矿业权人;林地和林木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地位导致其所有权归属冲突,但林木依附于林地,应当类推适用林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规则;草原和草地的所有权归属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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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
朱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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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仅有公法对建造行为及违法建筑予以调整,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违法建筑的物权未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在被拆除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学界仍有争议。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仅具有公法意义。建造人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公法规定而应承担公法责任,私法并不因此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建造人的民事权益应从明确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目的出发,探讨违法建筑的概念性问题即违法性与不动产物权的“因果性”,进而结合《民法典》明确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最终确定违法建筑归违法建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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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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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将有限的资金用在产业发展上,搭建蔬菜大棚、修建储存冷库、营建光伏电站等,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再以租赁、合作、折股等方式,实行固定资产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的利益联结,拓展出一条为农业龙头企业减轻投资压力、促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集体组织成员获得稳定收益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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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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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陆上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重庆作为中欧班列的始发站,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了铁路提单。2020年6月30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于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及提取货物的诉求。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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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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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的分歧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产生了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纠纷。这些纠纷通常具有涉外性,在处理实体问题前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在实体法上,判断所有权归属应着眼于所有权变动,分析所有权的原始状态、取得方式、抛弃条件等问题。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通过继承、先占等。而对所有权抛弃的认定,通常分为明示抛弃和默示抛弃。对于被认定抛弃的私人所有权,国家需要对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处理国家间纠纷时,国内法院应遵守国际习惯法,对他国所有的水下文化遗产给予豁免。相关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作义务,一定程度缓解了所有权糾纷。同时,各国也应通过诉讼、外交、调解、跨国司法对话等多元方式来促进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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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培忠;
马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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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根基,信托财产独立性则是整个信托体系的灵魂.各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英美信托制度时煞费苦心寻找"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对接点,不仅要保证信托财产关系契合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理论,更要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妥善安排,由此也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与其权属转移产生内在关联.《海牙信托公约》对信托财产转移不置可否,割裂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与信托财产独立性间的牵连关系.我国《信托法》沿用该立法模式,其第2条"委托给"的表述却造成信托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对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龃龉.尽管营业信托中"两规"[1]规定的"交付"要件有效化解了资金类信托财产的权属争议,但财产权类信托和未来愈发复杂的民事信托发展却仍受制于《信托法》第2条的含糊规定.因此,我国《信托法》修订时应当明确规定信托财产转移要件,彻底清除信托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融合的理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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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静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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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近几年的造船业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发展,民营企业起了重要作用。但在这场金融海啸的冲击下,造船业存在巨大隐患,首要安解决的是如何确保手持订单完成和交付,而船东需要维持在建船舶的融资渠道,这需要对造船企业、船东两个方 面的金融支持。但目前银行在办理在建船舶的融资时,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首要问题即是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该篇论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厘清“建造中的船舶”的定义,进而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为“建造中的船舶”可以界定为自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时起或船舶开始建造时起,至船舶建造完毕能够下水航行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各国或地区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来判断,因判断为加工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而归不同的主体,前者为定造人后者为建造人。通过对《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相关内容的分析,论文作者认为,目前倾向于认定建造人为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