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
德国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16篇;相关期刊151种,包括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共产党员:上半月、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德国法的相关文献由20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葆莳、吴桂德、仲伟珩等。
德国法
-研究学者
- 王葆莳
- 吴桂德
- 仲伟珩
- 卜元石
- 孙浩
- 王秋红
- 王立民
- 王茂祺
- 赵银娟
- 黄宇昕
- Dr.F.Muenzel
- E
- Hubert strker
- Krey德
- Matthias Goebel
- Volker
- 丁勇
- 万宗瓒
- 乌尔里希·齐白123
- 于涛
- 五十岚清
- 任重(译)
- 伊人
- 何其荣
- 何旺翔
- 何源
- 余凌云
- 俄И.A.波克罗夫斯基1
- 保嶽
- 倪培根
- 傅世忠
- 傅宇
- 全海龙
- 冯利民(译)
- 冯国光
- 冯文利
- 刘召成
- 刘岭
- 刘怡
- 刘慧
- 刘成伟
- 刘文杰
- 刘晓海
- 刘权
- 刘美云
- 刘青文
- 卢昂
- 印芝虹
- 史楠
- 叶周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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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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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定性从诉讼契约的程序性到实体性的转变,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违反排他性协议管辖产生实体法后果的前提。借助目的解释、利益或价值衡量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填补德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规则体系在协议管辖违反行为规制问题上的法律漏洞。德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上违反国际民事协议管辖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确立,既回应了学界的争鸣,又展现时代和国家对法律的需求。从学理与实践两个视角剖析德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上违反排他性协议管辖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的主要构件、现实影响以及对我国法的镜鉴,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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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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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教义学”系德国法中的术语,近年来我国与之相关的研究比较兴盛,该术语存在着扩张使用的泛化现象。法教义学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德国版本,法律实证主义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有不同的模式,但不宜将其泛化并以之代替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术语。法教义学的泛化有多种原因,法教义学的使用在我国尚欠成熟,法理学应努力推进包括德国法教义学在内的法律实证主义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话语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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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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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将利害关系确定为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但是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尚缺乏共识,实务中只能依赖法官的主观认知。为了建立客观的原告资格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中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然而,这不仅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就其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洋理论”移植至我国行政审判适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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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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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公司合规职责的分配、合规义务的内容、合规工作的组织以及违反合规义务的责任是公司合规领域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统称为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其目的 在于通过组织化实现公司合规.德国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机关的合规义务,但从业务执行机构的谨慎义务中引申出来的合法性管控义务成为其承担合规组织义务的法律基础;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关地位成为其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法律基础.加之《违反秩序法》和金融领域专门法律中的合规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了德国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体系.德国公司合规制度以董事注意义务为基础的发展路径、司法实践中的理论阐释以及公司合规制度责任与激励机制的探索对于我国公司合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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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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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受19世纪名誉观念的影响,立法者认为,非财产上利益不能与金钱财产等量齐观,不能用金钱填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仅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尤其拒绝对侮辱进行财产的填补。在《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第823条中,列举的权利也不包括名誉。该条第1款内容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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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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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人类体外胚胎徘徊于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特点,经由德国法上体外胚胎法律保护规范与司法判例的整理,可知,在德国法的理论讨论上,很难明确地将体外胚胎直接归属于人或物.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就现有的案例而言,尽管承认对其相应的特殊保护,但法院的起诉与断案还是围绕物的基本判断而进行.通过中德之间的比较分析,认为尽管二者有其异同,但德国法上目前民法与其他法并行的保护模式较为全面,也值得借鉴.我国民法典在今后的完善过程中,可以先在民法典中原则性地规定有关人类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再另行制定其他具体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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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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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人类体外胚胎徘徊于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特点,经由德国法上体外胚胎法律保护规范与司法判例的整理,可知,在德国法的理论讨论上,很难明确地将体外胚胎直接归属于人或物。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就现有的案例而言,尽管承认对其相应的特殊保护,但法院的起诉与断案还是围绕物的基本判断而进行。通过中德之间的比较分析,认为尽管二者有其异同,但德国法上目前民法与其他法并行的保护模式较为全面,也值得借鉴。我国民法典在今后的完善过程中,可以先在民法典中原则性地规定有关人类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再另行制定其他具体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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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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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清朝末年就开始从西方社会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也正是德国法引进的开始.本文分析了德国法律制度受到重视的原因,阐述了我国自清朝末年至现在对德国的法律制度的直接引进、从日本和前苏联间接引进的多种途径,强调了德国法对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在将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草案的建构上德国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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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新型印章厂
- 公开公告日期:20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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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与现行公章配合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单位身份印章”的刻制内容与特殊应用的方法。该身份印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单位身份印章”字样及代表单位真实身份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开户行、帐号、营业执照号码、注册机关、印章管理人及身份证号、单位网址、电子信箱等信息组成,以供人们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对该身份印章的内容进行核实,进而对公章的使用行为及用章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验查,以防止利用伪造、盗印公章的犯罪行为,有效杜绝因非法公章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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