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系统论
一般系统论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251篇,主要集中在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系统科学、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711792篇;相关期刊190种,包括现代哲学、东疆学刊、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08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三届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第二届全国“科技与社会发展”中青年南方论坛、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第十五届)暨中央在鄂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研讨会等;一般系统论的相关文献由268位作者贡献,包括闵家胤、胡学军、冯文滔等。
一般系统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11792篇
占比:99.99%
总计:3712043篇
一般系统论
-研究学者
- 闵家胤
- 胡学军
- 冯文滔
- 展立新
- 张华夏
- 曾国屏
- 朴昌根
- 赵光武
- 陈良华
- 魏宏森
- 鲁兴启
- 吴学谋
- 张景环
- 李婷
- 李明玉
- 李继宗
- 王荣科
- 王雨田
- 苗东升
- 解光宇
- 谭俊
- 郭玉翠
- 钱兆华
- 陈一壮
- 雷敏
- 鲁克俭
- 黄少华
- 黄金南
- E.拉兹洛
- 丁
- 丁钰哲
- 万百五
- 乔瑞金
- 付再学
- 任岩
- 任鲁川
- 何子文
- 余丽华
- 余加宝2
- 余姚
- 余小波1
- 佟岗
- 侯英英
- 俞景玮
- 俞璟璐
- 刘啸霆
- 刘思奇
- 刘惠生
- 刘敏
- 刘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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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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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民事诉讼法》针对“案多人少”这一复杂问题所作的专门修订较为欠缺系统观念的指导。系统的整体性提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各自功能将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应取决于市场化选择。系统的关联性要求注重民事诉讼制度内部各程序群及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关联。系统动态性提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对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具有自适应性,应避免以“法制化”名义过度规范调解与仲裁。系统的目的性提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目的与功能显然是畅通社会纠纷的解决渠道,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不能顾此失彼,而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达到平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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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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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基础外语线上教学的发展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依据一般系统论和创新理论,着眼外语基础教育的未来发展,集中探讨了建立基础外语线上教学融合机制的内涵、重点、难点以及相应的研究方法,为充分利用国内外公共平台优质资源全面提升基础外语教育的教学水平提供有实践意义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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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
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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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非诉与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的准司法行为.相对于各独立的民事纠纷解决子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定位有显著的特点,其关注点不在于各独立子程序的功能发挥,而是定位于系统整体有机关联潜能的发掘.根据一般系统论原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关联存在封闭性与开放性,司法确认制度调诉对接功能的有效实现需要遵循这一原理的指导.我国目前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的趋向:一是重对接、轻调解,视野过于狭隘;二是确认环节存在对调解干预过度的问题,不利于调解机制本位价值的坚持.激活与充分释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纠纷解决和案件分流潜能,需要系统思维,可运用系统封闭性与开放性原理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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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佳;
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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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课程思政是当前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课程思政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研究聚焦高校信息类专业的核心课程——通信原理的课程思政,分析总结了通信原理课程思政的现状和问题.针对目前通信原理课程思政教育表现出的碎片化、孤立化、静态化的问题,引入一般系统论,对通信原理课程思政体系的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和时序性特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此基础上,运用一般系统论,对通信原理的课程思政体系进行了系统论建构,将通信原理的课程思政建构为一个整体系统,并对系统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通信原理课程思政的具体开展给出了系统论视角下的思考和建议.文章将一般系统论引入课程思政的建设,是高校工科专业课程思政教育的有益探索,也为提升课程思政教育效果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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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星宇1;
张建卫1;
周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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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系统科学视角下美国军民融合高等教育的运行框架系统科学是在科学研究整体化趋势下兴起的综合性学科,其分支包括系统论、协同论和耗散结构论等。一般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系统”深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有独特目的性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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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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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系统论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具有长远的发展前景.首先,以学科的理论史为线索,梳理一般系统理论的发展历程并着重介绍开放系统理论与区分理论,解读卢曼自创生系统理论的基础.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动的背景下,阐明系统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其次,介绍系统论法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的系统论热潮中反思其问题,并对当下第二轮系统论法学的发展作出概括.最后,检视系统论法学的理论增长点和需要审慎留意的问题,即审慎处理系统论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问题、警惕系统论法学的"艰涩"与"封闭"两大隐患、解决舍离价值与历史而导致的"解释中国"的困难,在此基础上对系统论法学的未来作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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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壮
- 《第二届全国“科技与社会发展”中青年南方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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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贝塔朗菲的系统论和圣菲研究所的复杂性理论都宣称探讨事物系统的"涌现"或"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性质,导致许多学者认为复杂性研究只是在系统论研究范围内兴起的新思潮,殊不知"一般系统论"和"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在原理上大相径庭。前者研究的是动力来自整体、实行自上而下集中式控制的中心化的个体,后者研究的是动力来自要素、实行自下而上分散式协调的无中心的群体;前者认为无序性与系统性格格不入,后者认为有序性和无序性的结合("混沌的边缘")是能动系统存在的条件;前者产生于对还原论研究方法的否定,后者至少部分地回归了还原论或创立了新型的还原论,等等。总体来说,前者代表着对简单系统的研究,而后者代表着对复杂系统的研究,因此复杂性理论扬弃和包含系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