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1年内共计3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8390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司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等;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文献由323位作者贡献,包括金百彦、刘婧、庞海涛等。
审查起诉阶段
-研究学者
- 金百彦
- 刘婧
- 庞海涛
- 张君
- 张建
- 张永进
- 张雪梅
- 徐丽丽
- 李忠诚
- 李明
- 李洪亮
- 杨新京
- 梁慧聪
- 王永贤
- 王立华
- 王艳
- 田鸣
- 邱文
- 陈国庆
- 陈在上
- 于宁
- 于浩
- 于绪芬
- 于长泽
- 于静
- 任劲超1
- 任姝玮
- 伍始真
- 伍正
- 伟
- 余明祥
- 余晓昌
- 余辉胜
- 侯东亮
- 侯向东
- 傅国
- 冀祥德
- 冯超
- 刘佳
- 刘兰青
- 刘勋
- 刘国庆
- 刘宏波
- 刘少军
- 刘文元
- 刘春梅
- 刘晓
- 刘永强
- 刘洁
- 刘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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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朗扎西;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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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曰起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监察委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开庭审理时翻供,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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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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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确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盗窃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高某某有前科,增加基准刑的10%。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5%。最终结合审判实践,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这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交量刑建议,并附上详细的阐释书。如今,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随卷附送量刑建议阐释书在该院已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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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倩;
白森;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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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补充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虽非审查起诉阶段必经程序,但将不符合审判要求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的必要手段,是依法追诉漏犯、补充遗漏罪行的有效选择,是打击犯罪、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对提升案件质效,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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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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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旭伟;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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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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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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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遵循原则与适用情形(一)法律依据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査、补充证据,以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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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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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而这一刑期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确定的。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的理由何来?原来,这得益于杨某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据了解,杨某在羁押期间不仅“零”违规,而且还积极协助监管人员对同监室一突然发病人员进行救治。审查起诉阶段,南召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依此对其作出了减少基准刑10%的量刑建议。杨某当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被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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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驰
- 《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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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审查起诉案件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轻刑案件逮捕适用率较高,实践中存在"构罪即捕"、审前羁押等同办案期限、同罪不同罚等现象.探究上述现象原因,包括"以捕代侦"的普遍化、立法条件的原则化、审批程序的行政化、羁押期限的办案化、公众认知的误解化等等.准确适用轻型公诉案件逮捕措施的变更,强调逮捕措施的必要性审查,有利于解决审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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