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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9561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等;实际承运人的相关文献由152位作者贡献,包括田俊芳、张海滨、闫宏光等。

实际承运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0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59561 占比:99.94%

总计:259722篇

实际承运人—发文趋势图

实际承运人

-研究学者

  • 田俊芳
  • 张海滨
  • 闫宏光
  • 何进
  • 刘昶
  • 刘胜军
  • 司玉琢
  • 吕进良
  • 姚洪秀
  • 成元元

实际承运人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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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锋
    • 摘要: 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由于运输方式多样,在货损发生后,货主通常难以确认货损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多式联运参与方之间在合同中增加的旨在规避货主索赔责任的循环条款赔偿,更使这一问题复杂化。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循环赔偿条款的起源、域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循环赔偿条款的效力的认定,结合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 朱姗; 沈延虎; 张学炜
    • 摘要: 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由于运输方式多样,在货损发生后,货主通常难以确认货损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多式联运参与方之间在合同中增加的旨在规避货主索赔责任的循环条款赔偿,更使这一问题复杂化。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循环赔偿条款的起源、域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循环赔偿条款的效力的认定,结合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 朱艳菊; 王艺
    • 摘要: 跨境邮轮旅游中邮轮公司、旅客和旅行社三方法律关系复杂,承运人的识别愈加困难,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乏争议。针对这一问题,文章通过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以《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理论,深入分析“邮轮公司承运人说”与“旅行社承运人说”对现实问题的指导意义及局限性,深入剖析邮轮公司、旅客和旅行社三方运输主体的关系,进而框定邮轮旅游中的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建议应通过调整《海商法》第五章关于承运人识别的规定等措施,为解决邮轮旅游承运人的识别问题探求一条可行的路径。
    • 刘博林
    • 摘要: 为正确认定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的实际承运人,阐述舱位互换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实际承运人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对是否接受承运人委托的认定和对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认定两个方面。由实际案例分析得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不仅包括船舶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组织者和操控者;此外,舱位互换的出租方签发提单也是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的关键因素。
    • 摘要: 轻型货车,交通运输部多举措提升轻型货车运输服务交通。2020年12月17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新增物流配送轻型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结合当地实际,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督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运营的实际承运人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激励奖惩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运输行为。
    • 江志奎; 王菲
    • 摘要: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港口行业作为全球化进程的物流枢纽,受到了全球各国的高度重视.本文旨在探讨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并结合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多个层面分析赋予港口经营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势.得出在我国法律体系项下,港口经营人应当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李涛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航次租船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方,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承租人在货损货差发生时,无法向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索赔损失,而出租人往往不存在足够的财产供执行.对此有观点认为,承租人若同时是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提单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尝试分析该观点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 王宁
    • 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存在舱位互换的情形下,舱位互换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舱位承租.在舱位互换的情形下,无论舱位互换涉及的船舶处于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船舶经营人实际控制或者处于何种性质的船舶租赁合同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或者转委托后实际履行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都是识别舱位互换情形下的实际承运人的关键.
    • 武可可; 王立民
    • 摘要: 由于无船承运人脱胎于货运代理,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交叉重复,使得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在分析无船承运人业务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 邵冰
    • 摘要: 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相关内容引入了实际承运人概念.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接受承运人委托, 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事务的人, 其中包含了间接转委托运输事务的其他人.在其制度体系中存在部分缺陷, 亟待调整和补充, 为此本文分析了实际承运人责任体现, 提出相应的完善细节, 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法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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