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17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篇、专利文献52571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等;
宏观调控权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辉、杨三正、张骏等。
宏观调控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2571篇
占比:99.83%
总计:52662篇
宏观调控权
-研究学者
- 张辉
- 杨三正
- 张骏
- 许芳晴
- 阳永恒
- 陈承堂
- 何玉群
- 何锦前
- 刘一菡
- 卢丙乾
- 卢成尤
- 吴奕新
- 吴易风
- 周勇翔
- 周栋栋
- 周永坤
- 周静
- 和国才
- 唐建生
- 国家计委课题组
- 夏长久
- 孙胜玉
- 尧良玉
- 屠世超
- 席月民
- 张守文
- 张宏
- 张家宇
- 张建平
- 张德峰
- 张晓晨
- 张泰
- 彭永兵
- 彭雄
- 徐澜波
- 徐雪山
- 戴力
- 易桂香
- 晋入勤
- 曹士贞
- 曾润
- 朱华清
- 朱箭容
- 李春洪
- 李绪祚
- 杜导正
- 杨德明
- 杨灿明
- 杨福盛
- 杨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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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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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既是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重点内容.从经济新常态到调控新常态,我国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与调控立法模式创新需要坚持依法调控理念,通过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在增量式改革创新基础上,重构新的"总分结合"式调控立法模式,系统构建宏观调控基础性法律制度,利用有效制度供给消除"分散式"调控立法模式下不同调控法律之间的现实冲突,矫正当前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结构性缺陷,真正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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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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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宏观调控的职权(职责),但它还是积极主动地介入到宏观调控.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宏观调控,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为我国法治建设带来隐忧.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最高法院介入宏观调控的经验教训,给我国有益启示.从法治的立场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宏观调控中应保持司法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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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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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法的缺失,且国内学者对宏观调控权的运行研究缺少统一认识,使得我国宏观调控权的运行遇到诸多现实障碍.在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上也经常暴露出诸如政策内容、调控主体的权限、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承担不合法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深思.为此本文立足于房地产调控,分析其暴露出的问题,以期为日后宏观调控法的科学立法以及建立一个具有逻辑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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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芳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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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影响微观经济行为以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决策过程.通过建立信赖保护机制,为控制宏观调控权提供了新颖的法律制度构建思路.在宏观调控中以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为奠基的前提下,对信赖利益进行真实性保障、合理期间、比例性、事先通知四方面的事前控制,设置过渡期、不朔及既往的事中保护,存续保护、财产保护进行的事后救济,全方位多层次构建完整的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信赖保护制度,以期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同时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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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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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分解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处于经济转型期,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利进行分解在现阶段是必要的,可以更好的使宏观调控权发挥更大的优势.本文对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方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宏观调控权通过法律控制的新思路,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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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芳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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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济是不断波动的动态过程,对此动态过程进行宏观调控则须采相机抉择方式,由此致调控政策或法律的不确定性,宏观信号频繁变动引发受控主体的不信任,导致宏观信号失效,宏观调控目的无法实现,受控主体无过错的信赖投入也遭受不合理损失.通过建立信赖保护机制,为控制宏观调控权提供了新颖的法律制度构建思路.以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为奠基,按照时间顺序,对信赖利益进行真实性保障、合理期间、比例性、事先通知四方面的事前控制:设置过渡期、不朔及既往的事中保护:通过存续保护、财产保护进行事后救济,从而全方位多层次构建完整的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信赖保护制度,以期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同时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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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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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和政府调节经济的权力,以宏观调控行为和活动的能力、范围、可能性及其中的利益为客体.宏观调控行为和活动的具体形式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宏观调控权配置的客观依据.与此相适应,应将运用财政手段、税收手段、计划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赋予具有代议性的立法机关;将运用货币手段和外汇买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配置给中央政府所属或独立的中央银行或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所享有.当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委托给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收回,并给地方政府配置独立的发行地方政府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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