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78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等;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文献由128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国玉、孙艳、张高远等。
夫妻共有财产
-研究学者
- 丁国玉
- 孙艳
- 张高远
- 杜博
- 王景龙
- 王贞韶
- 田野1
- 郑法
- 雄鹰
- Katie
- 万天雄
- 上上签
- 丛林
- 丛林1
- 于红光
- 何川
- 俞华斌
- 傅郑生
- 刘为凤
- 刘云龙
- 刘京玺
- 刘卓
- 刘威
- 刘威1
- 刘婷婷
- 刘德法
- 刘晓玲1
- 刘爱武
- 刘莉
- 刘萍
- 卜铁梅
- 叶应芳
- 叶青
- 司俊
- 吴丹
- 吴楠楠
- 周健
- 周建楠
- 周萍
- 天山白雪
- 姚培伦
- 姬新江
- 孙忠民
- 孙树男
- 孙燕
- 安静
- 宋丽萍
- 尚亚鹏
- 尤杰
- 岳金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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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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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涉及夫妻婚后购买股权的纠纷逐渐增多,引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基于家庭伦理的规范与商法对于交易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取向及相关制度构建存在差异。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应当遵循区分内外部关系的原则,夫妻婚后购买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应当由公示一方行使相关权利,公示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当认定为有权处分,但同时需要考虑第三方是否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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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秋然;
陈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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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有财产的类型早已不局限于动产(现金或机动车)和不动产(房屋),而扩张及于包括股权在内的各项财产性权利之上。与此同时,因夫妻共有股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源源不断地涌现在理论与实务工作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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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皓;
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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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之战中,最难跨越的难题正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子女的双重障碍,最终也让一家八口人的亲情关系分崩离析,命运迥异。在家族企业领域,关于结婚、离婚、再婚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均相对较少,但婚姻作为对家族企业影响尤为深远的重要因素,极易陷入八卦流言之中而疏于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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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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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成为夫妻共有财产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由于《婚姻法》和《公司法》在夫妻共有股权问题上衔接不足,引发了关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归属的争议,并且导致了夫妻共有股权行使上的困境.文章以承认夫妻股权共有为前提,从三个方面寻求了夫妻共有股权行使困境的破解途径:首先,《婚姻法》与《公司法》在股权的概念、共有属性以及共有股权的行使上进行衔接;其次,建立夫妻共有股权登记制度等相关辅助措施;最后,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来完善公示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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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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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公证是公证业务中常见的类型,其中尤其以夫妻共有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公证较为常见.但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尤其是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区分,并且需要确定财产所有者是否对其有完全的处分权,这样才能有效完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证业务中的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方法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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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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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因此,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统一法律适用势在必行.2018年以来,随着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变化,出现夫或妻“单方举债”后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人配偶财产难以有效强制执行,债权人胜诉权无法充分兑现等新问题,有必要在执行程序中赋予执行实施权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权能,以适应实体法律的变化.为此,需要打破传统既判力理论和“变更追加法定主义”的知识窠臼,比较执行程序法与婚姻实体法的差异,从中找到配适可能.在充分论证以执行实施权推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前提下,构建执行程序中推定夫妻债务的路径依赖与理论支撑,进而建立相应的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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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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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带领亲朋好友将丈夫从其入住的酒店强行带走,要求丈夫与自己签下协议,将丈夫名下的婚前房产添上自己的名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并将名下的车辆转移至妻子名下。事后,丈夫以其对财产的处分是在妻子等人的威胁.下进行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诉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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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金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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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夫妻一方使用另一方身份证件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视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也可以视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且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时,民事诉讼捉襟见肘,而第三方非诉调解机制的公信力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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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青松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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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股权转让问题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情境极为复杂,家事领域与商事领域难以界分;加之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特定价值目标存在冲突、传统民法中的共有规则与商法中的外观法理难以协调,因而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之一.破解此类难题的基本思路应当包括准确界分家事领域与商事领域、注重对商事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的保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应当从公司法制度设计上注重共有规则与外观法理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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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辰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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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动产的交易日趋频繁,而夫妻共有的房地产等不动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十分普遍,单方私卖夫妻共有不动产的纠纷不胜枚举,能否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在中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不动产涉及到原权利人、处分人、相对人与登记机关四方主体.研究善意取得单方私自处分的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使善意取得不动产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