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
哄抬物价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专利文献62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党课、法学、法治与社会等;
哄抬物价的相关文献由60位作者贡献,包括侯国文、刘鹏、张伊静等。
哄抬物价
-研究学者
- 侯国文
- 刘鹏
- 张伊静
- 本刊编辑部
- 陈晨
- 一木
- 仰义方
- 任美华
- 刘以宾
- 刘冉
- 刘占麟
- 刘新丽
- 刘晓鹏
- 力扬(画)
- 卢新宁
- 印青
- 史成群
- 吴加明
- 吴玲
- 唐华玥
- 喻玲(译)
- 姚子范
- 孙敏文
- 宫希魁
- 徐宁
- 时冠立
- 时坚元
- 晓光
- 晓枫
- 晓虹
- 李冬梅
- 桃源
- 殷国安
- 熊辉
- 牛文浩
- 王钦双
- 白龙
- 石晓琳
- 程骞
- 立日
- 章长炳
- 翟闻
- 胡昂
- 莫月
- 薛军生
- 赖美霞(译)
- 赵力行
- 赵天赟(译)
- 邹瀛
- 郭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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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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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委实同心合意。相关案件的尴尬定性却显露出如此“默契”存在错位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痕迹。这主要缘于以回应社会为托词提前保护法益,选择性适用国家规定,并将司法解释奉为圭臬。由此,犯罪客体“去激进化”以恪守谦抑性,立法技术“去模糊化”以信守明确性,司法解释“去任性化”以坚守公信力,实为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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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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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常常会出现“哄抬物价”的现象,而政府在对这种状况进行治理时所普遍采用的价格管控措施面临着经济学中“会降低市场供给的效率”“损害交易自由”等主张的质疑。回应这些质疑需要对政府限价行为的正当性基础进行研究,比较不同的正当性原则,有助于为这种正当性找到一个合理的基础。已有研究多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弱势者”视角出发。运用密尔的“伤害原则”梳理和完善此类正当性原则,表明它们虽有合理性但却存在着方法论层面的缺陷,即没有考虑到其他群体合理的反对理由,无法通过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方法中“不可合理反对”要求的检验,因而并不能为限价的正当性提供证成。基于“法律道德主义”原则,从放任价格上涨的“受益者”视角出发重构政府价格管控的正当性原则同样不能满足“不可合理反对”的要求。相比之下,从“共同体”视角出发,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避免对于作为共同善的集体行动的伤害”这个原则是各类群体都难以提出合理反对的,可以为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价格管控措施的正当性提供证成。这种正当性原则有利于为政府的价格管控措施确立更适当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有助于促进国家突发事件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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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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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2003年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2020年两高两部紧急联合印发了特殊疫情防控意见,要求在疫情期间对医用防护用品、药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哄抬物价行为侵犯的法益与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并不吻合,并没有违背国家特许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更多侵犯的是国家卫生防控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从立法程序和特点来看,将哄抬物价紧急纳入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加剧了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尤其是在各地数额入罪门槛不统一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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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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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2003年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2020年两高两部紧急联合印发了特殊疫情防控意见,要求在疫情期间对医用防护用品、药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哄抬物价行为侵犯的法益与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并不吻合,并没有违背国家特许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更多侵犯的是国家卫生防控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从立法程序和特点来看,将哄抬物价紧急纳入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加剧了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尤其是在各地数额入罪门槛不统一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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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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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源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应然层面看,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扰乱市场秩序而在于妨害疫情防控,将其解释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同类解释规则,前置行政法的位阶也存在争议;以司法解释突破立法将其径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程序瑕疵.此类行为的刑事规制应从非法经营罪转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通过修订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予以适用.从实然层面看,在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尚未修订、疫情紧急的现状下,依据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此类行为,亟需明确疫情期间的起止时间、防疫物资的范围、哄抬物价的幅度等具体要件,以期精准适用刑法.对于传染病以外的突发事件,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突发事件应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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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特兹沃林斯基;
喻玲(译);
赖美霞(译);
赵天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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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哄抬物价是指在紧急情况发生后,销售者将某些商品的价格提高到超出支付增加成本所需的水平。多数人认为哄抬物价是违反道德的,且许多州有相应的法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民事或刑事犯罪。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哄抬物价相关的哲学问题,并认为对哄抬物价的普遍道德谴责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我将从三方面反驳人们对哄抬物价道德规范的三种普遍看法:(1)禁止哄抬物价的法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2)即使哄抬物价不是违法的,但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行为;(3)即使哄抬物价的行为本身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但该行为不能作为评判哄抬物价者道德品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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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的超市乘机涨价,不仅让消费者多付了不少钱,还让消费者恐慌。请问,这算不算哄抬物价?哄抬物价还包括哪些行为?刘先生(湖南长沙)律师意见:结合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2020年2月1日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