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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831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中国版权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合作作品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卢海君、申耘宇、冯晓青等。

合作作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0 占比:1.7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7831 占比:98.22%

总计:7973篇

合作作品—发文趋势图

合作作品

-研究学者

  • 卢海君
  • 申耘宇
  • 冯晓青
  • 刘宁
  • 吴国平
  • 张辉
  • 杨强
  • 杨玉凤
  • 王瑞龙
  • 王鸿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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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洪铭谦
    • 摘要: 无论是在学术层面还是法律实务方面,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问题在实际创作和市场中长期存在,这是由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交易的复杂性决定的。基于此,通过分析传统工艺美术领域承揽、合作、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关系下的著作权权属问题,再辅之以著作权登记、行业名誉损害赔偿等措施,可以破解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当前的著作权困境。
    • 杨强
    • 摘要: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与使用问题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失,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具体参照适用物权法规则还是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则也存在一定争议,这给实务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与使用应当类比我国有关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则来处理,允许共同共有人可以不经他方同意自行利用该著作权,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获取利益.
    • 刘琪琦
    • 摘要: 合作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共同塑造着作品的艺术效果,应当定性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而非侵权,建议加强对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五环之歌》的案例探讨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杨强
    • 摘要: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与使用问题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失,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具体参照适用物权法规则还是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则也存在一定争议,这给实务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与使用应当类比我国有关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则来处理,允许共同共有人可以不经他方同意自行利用该著作权,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获取利益。
    • 李小东
    • 摘要: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玩家在游戏中可能产生的创作行为近来成为热门话题,学界对此众说不一,无法达成共识.本文认为不能概括性地作出肯定或者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游戏进行分类讨论.本文根据游戏软件特征对游戏进行划分,并依据玩家游戏行为的性质对其可版权性问题以及构成何种类型作品进行探讨.
    • 普翔
    •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小说逐渐成为人们阅读的主要形式之一.网络小说交互式阅读作为一种新样态的阅读模式,是小说作品和评注作品的结合产物,其整体上已经具有显著高于二者分割使用的新价值.文章从合作作品和拟制权利归属的路径出发,对交互式网络小说的作品构成及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考量,以期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与繁荣.
    • 张媛媛
    • 摘要: 著作权立法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定存在重大的体系与制度障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质上是数个独立作品的结合,立法在各部分作者权利行使规则上也采取了独立享有权利和单独行使权利的进路.此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权属设计存在矛盾.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并不能就权利客体的某一部分单独行使权利.此外,民法中的共有也通过限定共同共有的范围、赋予按份共有人随时分割请求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内在地隐含对产权简化的激励,故既然作品可分割,就不必以"共有"作缚,承认各部分为独立的作品更有利于简化产权和作品使用.最后,若认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就作品的其他部分行使权利,无疑是对任意诉讼担当范围的扩大,而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都未予承认.未来《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删除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类型,增加集体作品的规定.集体作品中各作者对作品整体享有何种权利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并非由共有进行当然解释而来.
    • 左梓钰
    • 摘要: 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应当首先被推定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情形仅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还涉及创作者之间的权利限制.无论是可分割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关各自创作部分的利用问题,宜在合作作者之间达成协议.对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歌曲中的词曲是彼此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歌曲在词曲作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 范静波; 邵望蕴
    •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有关署名顺序的内容,导致实践中关于署名权是否包括署名顺序存在争议.署名顺序是一种利益而非权利,因署名顺序产生的争议不应纳入署名权的控制范畴.署名顺序与作者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密切相关时应当进行保护.对于作品署名顺序的司法认定应以约定为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类型和作品性质确定决定署名顺序的因素,进而判断作者有关署名顺序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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