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8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20篇;相关期刊27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等;司法警察的相关文献由82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正、唐梦菲、成振等。
司法警察
-研究学者
- 张正
- 唐梦菲
- 成振
- 刘晓珊
- 唐梦菲1
- 孙玉仁
- 何家弘
- 吴细辉
- 戴磊
- 朱志山
- 赵刚
- 陈亦文
- 陈庆彬
- 韩健
- 何智龙
- 刘斌1
- 刘涛
- 周明飞
- 庄伟明
- 张震
- 戴鉴华
- 李俊锋
- 李君立
- 李建锋
- 杨帆
- 杨志
- 欧阳克慧
- 缪刚
- 薛毅
- 薛琪
- 赖家兴
- 陈铭迩
- 马林
- 万正明
- 于慧荣
- 冯军栋
- 冯玉才
- 刘斌
- 刘新华
- 刘春祥
- 刘畅
- 卢杰
- 叶建荣
- 叶建铭
- 吴剑平
- 周静茹
- 夏辉福
- 孔存杰
- 孙琦
- 宁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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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加知;
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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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职业院校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0年代初办学以来,由司法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专门培养司法职业教育人才,承载着培养司法行政系统警察、司法警察、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和安全防范保卫技术人才的重任。历经近40年的发展,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经过了由中专向大专办学的层次升格、由公安部(厅)向司法部(厅)的行政隶属变更、劳动改造干部学校与司法学校合并、专业培养范围拓宽等,使得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形成了特殊行业办学、专门专业培养、特定人才培养规格的办学机制和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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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翰;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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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民法院的体系构成中,由于审判体系的内容在不断地完善,使得审判功能也能够得到很好地发挥,也有利于健全我国司法体系.目前,我国执行体系在司法警察体系的设置以及功能上并未很好地发挥,尤其是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与时代的发展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我国应当借鉴先进的司法警察体系设置,对我国的司法警察执行体系进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在人民法院执行体系中的价值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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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平(文/图);
石兴辉(文/图);
方硕(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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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送赵书记最后一程,是我们村民的共同心愿。”2022年5月17日清早,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蔡郢村、凤台县杨村镇前圩村的23名村民代表,赶到淮南大通殡仪馆,送别赵晓冬。赵晓冬是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淮南中院”) 的一名司法警察,10年间两次到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5 月 13 日突发疾病,不幸逝世。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赵晓冬 45 岁的生命定格在乡村振兴的路上,奉献在为民谋幸福的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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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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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拒执罪对于治理执行难颇具意义,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发挥实效,存在着刑事打击效果不佳、诉讼过程衔接不畅等问题.无论是公诉模式之中的角色混乱、职能僭越,还是自诉模式中的取证能力不足,都使拒执罪中侦查权力的重新分配成为必要与可能.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整合、权力效益最大化以及执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应该将拒执罪中的侦查权进行重新分配.赋权之后,不仅要求司法警察严格恪守权力运行原则,还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限制权力的方式来保障司法警察侦查权的有效克制与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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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警察学院司法应用学院前身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系。2018年6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整建制并入广西警察学院后,升格为学校级学院。司法应用学院现有教职工28人,副高以上高级职称教9人,博士1人、在读博士1人;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会长1人、副秘书长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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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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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警察警务保障风险表现为:未能将被告人安全、及时押解至法院,未能对羁押待审被告人实施有效看守、管理,未能保障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和人员安全,未能规范执行警务.为减少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司法警察应树立预防为主、艺术决策、多举并进、以警为本的防控理念,并加强远程押解、院外审判看管和值庭、规范化执法风险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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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的李凡、方沛在来稿《新时代福建监狱民警职业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中简要介绍了有关福建监狱民警职业价值观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思考。作者在开篇介绍了职业价值观的两个层面:一是在职业活动中追求何种价值目标,二是对职业本身价值的评价与认识。并提出第二层面的内涵是第一层面的前提,它们互相作用,影响着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和职业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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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10日,在全国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到来之际,为展示河南法院系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丰硕成果,激发司法警察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河南各级法院通过奏唱国歌、向警旗宣誓、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警队主题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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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亦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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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数量也在持续上升,社会上司法冲突同时表现出更加多样化更加剧烈的发展趋势。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遇到了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只有找出现象背后的原因,我们才能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通过分析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如何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察安全功能提出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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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岭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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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执行工作发展的要求.①执行体制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构成内容.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正,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条款.比如:“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等以及正在送审讨论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又一契机.强制执行,顾名思义,是以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强制力的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强制执行是由执行员实施的,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采取强制措施权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员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构建新的民事强制执行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迫切需要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警察权与民事强制执行权契合方面阐述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