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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

On the Element of “Fixation” in the Definition of Works: Some Remarks on the Draft Articles for the Third Revision of Chinese Copyright Law

机译:论作品定义中的“修正”要素:对《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条款草案的一些评论

摘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下文简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条列举了作品定义的四要素——“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和“智力成果”,其中“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表述不尽合理。到底是“能固定”还是“固定了”。如果是“能固定”,目前在作品领域,还不存在不“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作品,即便是口述作品也可以通过文本或者录音等形式固定。而且此种可能性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要求的作品“固定了”这一完成时态不相符。此外,《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只规定了固定的形式要求,忽略了对固定的主体以及固定的形式和程度规定。这种忽略必将会带来著作权领域作品的认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困惑。例...
机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下文简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条列举了作品定义的四要素——“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和“智力成果”,其中“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表述不尽合理。到底是“能固定”还是“固定了”。如果是“能固定”,目前在作品领域,还不存在不“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作品,即便是口述作品也可以通过文本或者录音等形式固定。而且此种可能性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要求的作品“固定了”这一完成时态不相符。此外,《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只规定了固定的形式要求,忽略了对固定的主体以及固定的形式和程度规定。这种忽略必将会带来著作权领域作品的认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困惑。例...

著录项

  • 作者

    黄梅艳;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15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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