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强盗罪对于任何一个朝代的政权而言,都是做为国家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唐朝也相当重视强盗罪。从中央到地方,透过严密的官僚体系,确保治安状况的良好;官员处理强盗等治安案件,列入施政重点,并于年终予以考课。 ud 唐代中央京畿地区的强盗犯罪问题,安史乱前,主要因为天灾或饥荒等问题所造成;安史乱后,则由于国势衰微,政局动荡,时而有趁机作乱的强盗集团;再加上宦官集团势力的增强,由宦官所主导的「北军」势力,竟成为唐代京畿地区另一个强盗犯罪的根源;甚至在宦官刻意拉拢下,京畿恶少年集团往往与北军互相往来,而形成京畿治安的严重问题题。 ud 此外,唐代社会上显然存在「刺客」或「暗杀集团」,其中多半来自政治势力的豢养。 「光火贼」是一个新兴的名词,不但有带头主人,而且还倚靠「乡豪」为后盾,在市镇之内就有落脚之处,而落脚的方东,很可能就是共犯之一,如不纠举自清,即被视同共犯处置。 ud 唐代私铸问题,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货币流通,和贩私茶盐等犯罪行为本质上同属于「经济犯罪」,但因为二者都由庞大犯罪集团构成,最后转变成为危害社会法益的强盗犯。特别是随着国家榷盐、茶专卖制度的确立,中晚唐贩私茶盐,成为共同存在的经济犯罪问题,后来甚至成为武装走私强盗集团,对唐王朝构成严重威胁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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