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大cor。从1981年4月到1992年11月,物种得到充分保护。国家对农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有关保护野生鸟类的欧洲指令。能够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对渔业和水域造成损害的能力。通过不利用这种克减权,国家不会追求与指令的目标不符的目标。取消南特行政法院的判决,1997年2月18日(RJE r1-1998,第95页,注释J.-F. Struillou)。 i>南特行政上诉法院,1999年11月3日。 d Olonne等人(95-452)。有结论
机译:cor的繁殖,这些物种受到1976年7月10日法律保护。对养鱼场造成的损害。均放弃了EEC指令授权的物种的总体保护措施。 1979年4月2日生效的《伯尔尼公约》,其中涉及野生生物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尽管屡屡警告受损程度,但仍未采取任何行动。该国的渎职行为,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维护鱼类养殖利益。伴随的伤害。物质和经济损失(否)。非金钱损失(是)。南特行政法院,1997年2月18日。马赛·德·奥洛尼斯(Marais des Olonnes)诉环境部长(要求N°93-708)。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