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理赔的争讼中,常见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系以被保险人死亡出于自杀资为抗辩。继美国最高法院揭示"自杀,不论神智清楚或发疯",均要具有能被合理构成的意旨,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最高法院进一步建立判例指出,保险公司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被保险人"自杀";且"自杀"必须超越"自毁行为",该证据要能证明行为是"自杀意图"造成的,即有不法目的和意图死亡的结果,否则该项免责条款无效。即保险公司不得因上述自杀条款而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盖免责条款属定型化合同文字,订立时应符合公平原则。本文援此评析美国加州Searle v.Allstate Life Ins.Co.案的判例要旨,同时一并就相同事实基础的案件,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判见解之缺失,冀供我国大陆方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