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年之前,教育主权渐次确立,立法保护受教育权,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体系,将受教育权确立为宪法性权利,由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教育法律的国家意志突出,公法特征鲜明。1949至1976年间,在经历了全面接管、院系调整、改造教育内容等之后,国家全面收回教育主权,法律规定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物质、师资等基础性资源,教育法律先立后废,政策主导下的教育治理体现了公权至上、服务政治的特征。1977年后建立了国家和学校二元权力学位授予制度,法律赋予了受教者更多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选择自由,比较全面地构筑了保护教育平等的法律制度体系,教育立法表现为公权主导、私法生长,整体服务国家战略。在教育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适度节制教育管理权,深化保障受教育权。在积极参与教育国际治理之际,维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和教育主权始终是主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