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周礼中,琴同其他乐器一样,不仅被用于演奏音乐,在演奏以外也常作为礼器被使用。就今存先秦两汉文献所见,表现在这几方面:其一,琴与其他乐器一起构成天子、诸(公)侯、大夫、士配有的礼器体系,根据“以多为贵”的减等方法区分其尊卑级差。其二,琴与其他乐器一起构成可表示尊卑级差的礼器体系时,通过在具体演奏中琴与其他乐器的配合使用来表示礼节场合是否减等。其三,琴作为礼器,其是否摆设表示配有者是否有忧乐。其四,琴与其他乐器一样,作为明器用于丧葬之礼,先陈后藏,且只有其形而实际上无法使用。其五,琴可作为除丧礼器,即守丧期满后守丧者应该弹素琴以示除丧。这五个方面又反映出两点:其一,琴作为礼器的功能主要基于它的乐器本质,但不依赖于其作为乐器的演奏功能。其二,琴作为礼器,与瑟一起,是地位最低的士仅拥有的乐器,而这后一点奠定了汉代以后琴融入士人人格文化,形成士人雅琴传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