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等学校通常是以“公法社团”(Korperschaften desoffentlichen Rechts)的形式组织的。它享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的公法社团通过其成员表现出来并且不受制于成员所属组织的变化,其作为法律主体的个性不是基于其成员的私法自治(属性),而是基于某种高权行为(Hoheitsakt,即通常是一部法律或者是基于法律的政府行为(设立行为Grundungsakt。一一法律上并没有解释公法社团的概念,而是以其作为前提。公法社团始终服务于公共的目的Coffentlichen Zwecken) 他们通常享有高位阶的权力(hoheitliche Befugnisse)一一立法权限,作出单方决定,命令以及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公法社团根据其合法来源而彼此相区别,并据此组建起来。高等学校是行政法(性质)的公法社团,也是所谓的人合社团(Personalkorperschaft。高等学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行政权利(das Recht der Selbstverwaltung。据此,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条例(Satzung)规定自己的事务,这种条例以“基本章程(Grundordnung) "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