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11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该标准在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的基础上,历经两年修订,总结、吸取原标准的精华,并对原条款作了大幅调整、改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残疾评定标准,也是目前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标准外,司法鉴定领域应用得最为广泛的另一部残疾评定的国家级鉴定标准。rn 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本文从研读《新工伤标准》出发,对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予以剖析,进而提出作者观点,供法律工作者及政策制订者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