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和解制度肇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法治国家,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新思潮。具有保护被害人利益、有利于加害人的矫正及复归社会,以及促进诉讼经济、实现刑罚社会化等积极价值,但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忽视,是制度移植中应注意的问题也是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应考虑予以补救的方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等先行试点单位在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尊重双方意愿、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检察官角色难定位、适用标准难统一、考评机制待完善等实践过程中我们所必须认识困惑,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路径,要通过完善立法、统一标准、加强监督等来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公正、实现制度设计的最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