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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译:2013年3月11日2011年东北太平洋大地震后核电厂事故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特别措施法基本政策
机译:“ 2013年3月11日东北太平洋大地震后核电厂事故所造成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特别措施法实施细则的一部分修订“及”的条例–无需许可证的一般废物收集和运输业务,工业废物收集和运输业务以及特殊管理工业废物收集和运输业务,以及处置不需要发出工业废物管理票的案件颁布和执行“部颁条例,修订部颁条例的一部分,以免除《物体处置和清洁法》的执行条例的例外情况
机译:“针对《 2013年3月11日东北太平洋大地震后核电站事故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措施的特别措施法执行条例》的部分修正案“部级条例”((临时名称)和“与中间存储相关的废物处理豁免”
机译:2013年3月11日发生东北太平洋大地震后核电厂事故中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对策特别措施法的执行
机译:Fukusima Daiichi核电站事故浪费日本仪式社会的特点“福岛帝素核电站造成的放射性废物的加工和处置”特别特别委员会报告
机译:海洋中放射性废物的固化和处置研究:集中于水泥固化方法以及固体废物对海洋处置的影响
机译:民事诉讼程序案例研究在本案判决书中,从发布临时处分令之时起,就判定不存在保留在临时处分令中的权利,并且由于改变了情况而取消了临时处分令。如果最终确定该决定,则收到临时处置令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根据作为保护执行而做出的间接强制性决定,退还与所收取款项有关的不当收益。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最高法院第224(2008)号(收到)第224号,2009年4月24日,第二小法院的判决/上诉驳回,民述第63卷第4号第765页,第1482号判决) (第12号,第2046、79,J.1299、144,Kinho 1874、155,Kinsho 13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