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公司解散i。 S.of§§17第4段EStG-因解散而产生的损益的税收考虑的来源和时间-首次采用半收入程序
机译:随后将法定总部和实际公司总部分开。 §4a Abs。2 GmbHG的S.-与初始无效相比相当缺乏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解散
机译:有关储蓄摊销的疑问-在出售或放弃业务的情况下,指定投资年份,会计证据和清算收益减少的税收(EStG第34条第2款)
机译:对于计划批准决定的不可抗拒性i。 S. of§17 Abs。7 S. 1 FStrG(在进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以及在计划执行之初)i。 S. of§17 Abs。7 S.1 FStrG
机译:额外收入的分配(《所得税法》第34条第4款第2句第1条)以及EstG第34条第4款限制应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