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文期刊>学习与探索 >'静态'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观念之批判——兼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立法技术
【24h】

'静态'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观念之批判——兼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立法技术

机译:"静态"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观念之批判——兼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立法技术

获取原文
获取原文并翻译 | 示例
       

摘要

自然资源在公法上的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普通许可,其赋予的是利益;二是特许,其是一种附权性许可.从自然资源的普通许可使用到特许使用是新型权利动态生成的过程.普通许可到特许使用之间的变换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才能达成,加之自然资源本身·内在)多变性,使得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呈现出"动态"的特征.而目前的物权立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应然地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的物权属性,这种立法手段破坏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实际属性.《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应当更多地从"动态"的角度审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属性,将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规定在行政部门法规制中,无须在物权编中限定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当外在条件成熟、自然资源使用权具备物权属性时,可以适用物权编的相关条款.此种形式更加适合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发展规律.
机译:自然资源在公法上的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普通许可,其赋予的是利益;二是特许,其是一种附权性许可.从自然资源的普通许可使用到特许使用是新型权利动态生成的过程.普通许可到特许使用之间的变换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才能达成,加之自然资源本身·内在)多变性,使得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呈现出"动态"的特征.而目前的物权立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应然地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的物权属性,这种立法手段破坏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实际属性.《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应当更多地从"动态"的角度审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属性,将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规定在行政部门法规制中,无须在物权编中限定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当外在条件成熟、自然资源使用权具备物权属性时,可以适用物权编的相关条款.此种形式更加适合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发展规律.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