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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摘要

2005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询问,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意见,起草了《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本刊特刊登如下,请相关卫生执法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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