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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对自带酒水收费违法”引起的热议本质上是公权力是否越界之争

         

摘要

2006年9月4日,高明等3位消费者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荔源快餐店就餐,喝了自带的3瓶绿茶。被迫付了15元“自带酒水”服务费,高明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将荔源快餐店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荔源快餐店退还高明15元服务费。(春城晚报2007年2月14日)这个判决表明:从此,在昆明“餐馆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将视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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