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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如何组织好林权纠纷处理调解会议

         

摘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在实践中,林权纠纷调解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是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审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是否合法时必须审查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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