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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不能”在目前审判中的困局——以海口市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为例

         

摘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已经妨害司法公正。根据案情的需要,遵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调查取证。法院判决要建立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应有必要的释明,而不是动辄以举证不能驳回。法官有倾向地运用“举证不能”可能谋取审理利益。海口市的一例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及其引发的一系列裁判文书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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