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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臣专擅选官”律研究

         

摘要

明初太祖设"大臣专擅选官"律,以防止大臣结党营私,实为集权。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该律的使用可以分为常规程序和比拟程序。但由于此律含义模糊,范围广泛,对"大臣"缺乏明确界定,因而在实际运用中其威慑意义大于现实操作,且逐渐成为党争间相互倾轧的手段。据此,此律的法律意义和作用让位于政治需要。至明后期,大臣"卖官"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严重,从而加强了该律的实际落实作用,法律意义再次回升。至清代虽仍保有此律,但对其的重视和运用较少,形同虚设。清末,此条律文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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