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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岂能成为增加工作时间的“借口”?

         

摘要

案情回放:2006年8月,周先生被武汉某超市聘为保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为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合同约定劳动时间每周40个小时,每月工资为1050元。但是,从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超市就安排周先生上连班,每周工作时间长达72个小时。为此,周先生向该超市提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周先生的要求未得到超市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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