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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担保契约:反思、回归与重构

         

摘要

司法实践中众多流担保契约诉讼案件的出现,引起对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理由的反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限制私法自治、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的正当理由.流担保契约回归的意义,不仅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也是对实务中流担保契约纠纷案件增多的正面回应,也与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相适应.通过给债权人附加强制性清算义务的方式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仅无法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债权人负累.以“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权”等现有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设定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和流质押契约物权移转生效,能够满足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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