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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通报批评

     

摘要

行政处罚中的通报批评,具有统摄一定共性处罚行为的功能,但在声誉制裁的实践图景中,其内涵和外延的认定有待进一步理清.从概念内涵来看,通报批评应具备范围公开性和声誉制裁性两个构成要件.在既有处罚概念条款和处罚种类兜底条款的双重规范下,其尚不能充当统摄声誉罚的基础定位,仅指代通报批评类处罚.在“秩序——制裁”的形式分析框架中,通报批评具有行政性、外部性、范围公开性和轻罚性等规范特征,以此区别于同名之纪律处分、警告处罚和处罚体系中的他类处罚措施.而在实质认定标准的讨论中,基于对行政处罚目的论的重申以及法律行为理论的引入,明确了通报批评所应具有的报应性及不利益性.其中的报应性对应了惩处违法的根本目的,而法律行为论视角下的不利益性则表征了行政主体单方即可实现声誉减损的直接法效果,以此区别于实践中基于事实行为所引发声誉减损的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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