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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身女性辅助生育权及其规范构造

     

摘要

以技术成熟和社会发展为诱因的生育权利思维的变动,导致单身女性不能独立享有辅助生育权的传统理念受到质疑.公权力对单身女性辅助生育自由的干预,是法律家长主义下保护个体健康利益与基于公共利益原则维护家庭社会职能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其于当下重新审视似乎已失去正当性,且辅助生育权亦能通过权利五要素审查.由此,单身女性辅助生育权成为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作为生育权的子权利,辅助生育权具体权能虽与自然生育权存在诸多差异,但未突破基本生育权利体系.因此通过立法内容拓补与执法力度加强而保障辅助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权利限制.为降低个体健康风险,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技术应用的管控而限制辅助生育请求对象,严格落实知情同意规则,限制尚不具备辅助生育机能与技术适应症的主体行使权利;且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设立严格的前置辅助生育主体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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