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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史话(十五)——关于人民币的十个问题

         

摘要

我国法律有关人民币的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其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管理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的机关.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货币制度及人民币流通秩序,国家先后颁发了一些有关人民币的法令和办法,主要有:一、规定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华北人民政府即明令宣布:人民币为“本位货币”,“如有拒绝使用”,“定予严惩不贷”.1995年3月18日我国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二、规定人民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景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售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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