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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季结息的思考

         

摘要

目前,各商业银行均是采用按季一般规定在季度末20日)计提企事业及个人存、贷款利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日渐暴露出不少弊病:1、对定、活期储蓄存款的应付利息是按季度内三个月(例:一季度包括从上年12月21日起到本年度3月20日止)的月平均存款余额计提;对开户的企事业单位等存款则是按计息余额表季度内三个月的累计未计息积数来计提的.2、对各项贷款的应收利息一般是按计息余额表季度内三个月的累计未计息积数计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性原则的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时效,会计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的及时有效利用.对金融企业来说,会计信息处理和运用的及时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认为采用一个季度做为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会计期间没有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的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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