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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摘要

淮委建管〔2013〕104号第五条首次获得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BBB级,未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CC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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