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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概括”式刑事立法的缺陷及克服——以普通强奸罪为例

         

摘要

"列举+概括"这种刑事立法方式在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要求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因而在晚近20余年刑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之中,立法者愈来愈重视采用此种立法方式。在对刑法的概括式规定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同类解释规则。根据同类解释规则,普通强奸罪罪状中的"其他手段"不是泛指一切手段,而是特指与暴力、胁迫相当的,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手段。乘机强奸行为不能评价为普通强奸罪,因而有必要经由修法增设乘机强奸罪以弥补普通强奸罪的处罚漏洞。单纯通过概括式规定不能完全实现刑法的开放性与灵活性,为了防止处罚漏洞的出现,立法者在采用"列举+概括"这种立法方式同时应当注意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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