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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胁迫行为依据台湾民法之效力

         

摘要

<正> 一、案件事实甲半夜潜入乙的家中,以手枪胁迫乙取出金融卡,并共同前往丙银行等不同银行所设之自动柜员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简称 ATM)提款,得款新台币十万元后扬长而去。次日早晨,乙前往丙银行要求返还此一款项,丙银行拒绝,试分析此一法律关系。

著录项

  • 来源
    《清华法学》 |2003年第2期|342-344|共3页
  • 作者

    黄立;

  • 作者单位

    维也纳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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