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博丹与普遍法的“国家”转向

博丹与普遍法的“国家”转向

         

摘要

不同于后世西方法理学的概念体系,博丹时代的法理学指向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主体思考,因此寻找最佳的国家形式成为法理科学的最终目的。在《方法》致辞中,博丹借用柏拉图表明自己的法学研究心志:立法和管理国家的不二之途在于收集并比较所有国家,或者是那些最著名的国家的法律结构,然后从中编制出最好的一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