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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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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腐蚀控制》 |2014年第2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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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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