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天津法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摘要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通说主张应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认定无效.对于此,很多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越智力范围的合同本质都是行为方式及内容超越了合同一方的智力水平,将二者法律后果区分没有实际意义.该观点虽有道理,却是一种站在法律体系外部的价值判断,说服力不足.实际上,从制度间关系入手,认定该类合同无效,不仅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初衷相背离,而且与法定代理制度相冲突,造成民法体系内部的逻辑混乱,对此,应通过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论证该类合同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而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认定为效力待定,这不仅对司法实践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利于将来民法典体系的完备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