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检察实践》 >同一组织内卖淫女互相传递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同一组织内卖淫女互相传递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间,组织卖淫者A租赁某小区十余间普通住宅,组织甲、乙、丙、丁等数十名卖淫女分别在出租房屋中卖淫,A通过微信群、社区论坛等多种方式招嫖,由A将嫖客介绍至不同卖淫女处,由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A与卖淫女共同分得嫖资。为赚取更多嫖资,A要求其管理的卖淫女必须主动向嫖客推荐"双飞"或者必须满足嫖客提出的"双飞"需求,推荐成功则能从A处每单多提成100元,推荐不成功则会影响后续的"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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