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检察官》 >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摘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其“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既可以是当日撤回申报量的占比,也可以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在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把握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申报的虚假性以及违法所得等关键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