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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将资金借予关联企业使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摘要

问:我公司将500万元资金借予关联企业,未收取任何利息费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所称提供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二是提供方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虽然提供了应税劳务,但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不征收营业税;对虽然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并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也同样不征收营业税.可见,列举的例外情形中并未包括无偿提供劳务.另外,在2008年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应税劳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说,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中,曾有意将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明确地列入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之中,但在最终的定稿中,还是把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应税劳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这一条规定给取消了.由此更加证明了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应税劳务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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